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7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贾商初字第00335号
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贾青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武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亮,男。
被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创业园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厚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