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7009号
原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创业园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向原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州众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