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民申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沂南县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再审申请人沂南县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藏04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沂南县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不愿再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沂南县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沂南县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