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3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振兴路交口东北角加侨悦山城G16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RN1X2(1-1)。
法定代表人:檀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中道6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212B。
法定代表人:刘剑敏,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为铜陵江南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闽0623民初38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安徽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合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