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团结新村13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樊传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甄
审判员  欧健
审判员  张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晓亮
书记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