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376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樊传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培
审判员 陈宗华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