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再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青,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团结新村13栋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554355-5。
法定代表人:樊传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彤梅,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诚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0)皖01民申136号民事裁定,决定将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青、孟瑞杰,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诚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传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彤梅到庭参加诉讼。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诚兴公司隐瞒案件事实。2、认定诚兴公司借给我方46万元缺乏依据。我方已经归还了部分钱款。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诚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称:***借没借钱我不知道,我做担保人是诚兴公司的意思,说找到***就让她还钱,我就稀里糊涂签字担保了。现在***说没借那么多,诚兴公司说借了,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诚兴公司辩称:1、案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但有借条还有担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012年7月-2012年10月1日,***分六次向我方借款,现金27万元,转账19万元,记录明晰。2014年4月20日双方结算,***收回原借条并重新出具一张46万元借条,明确约定2014年12月19日前还款,没有利息;如果到期不还,***承担每日3000元的违约金。当日,***收回了之前的所有借条。但是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还款。再审申请书第一条承认借款46万元,还款101800元,申请书第二条却说46万元本金缺乏证据证明,自相矛盾。***以借条涂改为由认为借条不成立,但是涂改内容是由50万元改成46万元,数额变少,充分证明***在对46万元借条签字前对46万元的数额是经核实认可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尔反尔,有失诚信,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再审请求中不合理部分。2、还款数额,再审申请书与当庭举证证据不符,***说本金19万元已经还清,明显没有证据支持。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已经支付了101800元,连19万元付清都不能支持。3、***还款五次,前两次共计45200元,按约定应作为本金扣除,后三次按照约定应当作为违约金扣除。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期间,本案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亚明
审判员  轩银珍
审判员  李 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储穗栋
书记员曹梦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