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376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樊传球,总经理。
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