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团结新村13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55435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室。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借款本金为46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实际仅借款190000元,且早已还清。原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多处涂改,且前后矛盾,系被申请人伪造,且未经质证。原审未经传票传唤,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依法应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