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