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飞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博昇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6092号 申请人:佛山市飞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申请人的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博昇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飞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博昇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昇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9386.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飞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昇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9386.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