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6237号之二
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莲花大道中178号2栋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2673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彬,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A3栋2楼A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RB8W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博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7.5元(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佳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