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民在9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