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1937号
原告:***,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已确认身份信息)。
原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已确认身份信息)。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赵倩倩,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65193。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南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EQYY4G。
法定代表人:王济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万**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交通局天坛南路办公区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9614556K。
法定代表人:赵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万**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2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22年1月21日,***丈夫***驾驶自家车豫UV××××号牌小轿车前往中樊村,当时大雪纷飞,路上被大雪覆盖,在快到中樊村桥时驾驶人发现前方没有道路,于是刹车,但车辆仍滑入坑中,撞上未施工完成的桥墩,造成车辆损失。车辆登记在***名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前往现场拍照查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不予理会。施工牌显示,被告分别为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豫UV××××号牌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原告起诉,待鉴定事项完毕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