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平涛,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平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2021年03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31元,减半收取计27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