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6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65193,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6×××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4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