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66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8年12月27日出生,410827195812277017,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65193,住所地济源市南环路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6×××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4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