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66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南环路与小浪底专用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
关于***与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