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868号
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752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山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山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山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28元,减半收取计2714元,由新山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