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波,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君其,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峰公司)与被告许君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山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山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4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财产保全费540元,由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