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752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峰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新山峰公司货款112002.35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新山峰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新山峰公司。因***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山峰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山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新山峰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都可在撤回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