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

869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蒋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869号
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752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山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山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货款112002.35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其公司与被告***开始发生电线电缆业务,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7年9月26日,***尚欠其公司货款183224.35元,去除当时多计算的21222元,实际结欠其公司162002.35元,后***仅支付50000元,余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山峰公司与***之间有业务往来。2017年9月2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结欠新山峰公司货款183224.35元,并在核对应收账款函件上签字确认。因对账时双方多计算一笔21222元的应收款,故实际欠款为162002.354元。嗣后,***仅支付50000元,尚欠112002.35元未支付,余款经新山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核对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山峰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对新山峰公司要求***支付所欠货款112002.35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新山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新山峰公司货款112002.35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新山峰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新山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