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752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峰公司)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275230元及利息(该款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新山峰公司预交诉讼费2714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山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4月7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6、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申请人新山峰公司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新山峰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山峰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山峰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