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坝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083752157。
法定代表人:施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中市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港东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74862379B。
申请人江苏新山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中市徕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山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徕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徕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新山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