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门峡市陕州区张二社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2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二社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二村。
法定代表人:**应,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陕州区*二社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西****二村新型社区18号楼2单元4层东户、西户房产二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二社区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西****二村新型社区18号楼2单元4层东户、西户房产二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