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财保84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锋义、张海丽,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贺奕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29637508Y。
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8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阳路支行,账号:4100××××0078冻结金额三百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商务中心区支行,账号:1713××××1966,冻结金额二百四十八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胜利支行,账号:1617××××8442,冻结金额一百万元。)保全金额六百四十八万元。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限额应限于保全请求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号为4100××××0078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号为1713××××1966的银行存2480000元,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号为1617××××8442的银行存10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