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82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3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系***父亲。 原告:***,女,193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系***母亲。 原告:孙文韬,男,200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系***儿子。 原告:***,女,201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系***女儿。 原告暨原告***、***的代理人以及原告孙文韬、***的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系***妻子。 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市。系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告: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峡西东大街。确认送达地址为三门峡市西站广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文韬、***、**与被告***、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被告亚东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五原告***、***、孙文韬、***、**工程款72679.04元及鉴定费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对被告***应当支付五原告上述工程款及鉴定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被告***以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名义中标承建**市***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2013年3月3日,***与五原告亲属***签订《粉刷和贴砖合同》,将***中心小学教学楼外粉和贴面砖工程承包给***施工,并对工程单价、工程款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2013年4月,***承包的工程完工后,***以整体工程未完工为由不给结算工程款。2014年12月24日,被告***给***出具《***》一份,承诺建设工程交工后,被告***给***出具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拨到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后,双方一同去被告亚东建筑公司提取工程款,***给***结清工程款,时任***中、小学校长***在***上签字证明属实。后***一再催促,被告***一直逃避不结算工程款,被告亚东建筑公司不愿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经***根据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112474.62元。后经***多次投诉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调查得知,被告亚东建筑公司承包**中心小学教学楼的中标价为1228216.91元,工程验收后,**市教体局、**村委会、***中心小学三家实际支付价款为132万元,建设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信访部门建议***走诉讼程序维权。***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调解期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发包给***的工程价款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工程款共计72679.04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于2019年12月27日不幸患病去世。综上所述,被告***以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名义承建**市***中心小学教学楼修建工程,被告***和五原告亲属***签订《粉刷与贴面砖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拒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已经严重侵犯了五原告亲属***的合法权益,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挂靠施工,应当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因五原告亲属***去世,五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提起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和司法鉴定费,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亚东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公司已经将***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不应对未结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经经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五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的户籍注销证明,土葬证明;2、**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书、信访处理意见书;3、粉刷和贴砖工程合同书;4、***一份;5、***自己工程测量及工程款的计算清单;6、**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2民初477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7、司法鉴定申请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8、鉴定费发票一份。被告***未参加庭审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三门峡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提供的**瓷片工程清单;2、领条及借条各四张;3、**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2民初1040民事判决书一份;4、***出具的工程款收条及被告亚东建筑公司记账凭证单。 经庭审质证,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与亚东建筑公司为挂靠关系;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其无关;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属实;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鉴定书是原告自行委托,被告未参与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不真实不客观;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没有***的签字,认为工程量应该以鉴定结果为准;对证据2有***签字的收据无异议,对其他条据有异议,不予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涉案工程系***挂靠在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处;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系***与亚东建筑公司内部结算情况,亚东建筑公司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5与被告提交的证据1,因涉案工程款数额已经由本院组织鉴定,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工程价款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中除***签字的收据外,被告不能证明其他条据与原告之间的关联性,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6日,被告亚东建筑公司与**市**村委会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中心小学教学楼三层工程发包给被告亚东建筑公司。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2013年3月3日,***与被告***签订《粉刷和贴砖合同》,双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施工期间,***从***处领取工程款5000元。工程结束后,经***催要工程款,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向***出具***一份,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交工后,双方经结算从被告亚东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后支付***的工程款。2018年11月22日,***起诉至本院,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019年,***再次起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委托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包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工程款为72679.04元,原告花去鉴定费3000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收到亚东建筑公司**中心小学工程款388000元,工程款已结清。2019年12月27日,***因病去世,其近亲属有父亲原告***、母亲原告***、儿子原告孙文韬、女儿原告***、妻子原告**。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致本案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与被告***签订《粉刷和贴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结束后经本院主持依法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2679.04元及鉴定费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支付过的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以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名义中标涉案工程,要求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且被告亚东建筑公司已经将分包给被告***的工程价款全部付清,故原告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文韬、***、**706**.04元; 二、驳回原告***、***、孙文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员 江 涛 履行义务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