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民初6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169-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13号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青民初6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城辉公司价值48107388.76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城建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为由请求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被申请人城辉公司在中国银行物流园区支行105037194384账户内的2000万元资金予以解封,并监督被申请人将解封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城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物流园区支行105037194384账户内的2000万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祁得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