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161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青海凯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K7L9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7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芹,城西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4026X8),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3号21世纪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进宝,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仓诉被告***、青海凯图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本院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