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执复9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虎跑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华鄂,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号。
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3号21世纪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良,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城建以双方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认为,浙江城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伟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