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10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5645105X,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35号院1号楼6层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4026X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3号21世纪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396元由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收取18674元,由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