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

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5278号
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左东升,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车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