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1民初5278号之三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对原告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311民初527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苏0311民初527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案号“(2018)苏0311民初5278号”补正为:“(2018)苏0311民初5278号之二”。
审 判 长 车 勤
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方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