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

长治市南垂飞虹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7)晋0411执193号
长治市南垂飞虹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你单位与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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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邮编:046011
执行员:李苗虎书记员: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