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03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住邢台市桥**。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4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首次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信息、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但找不到该车,其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4日进行传统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24日进行了二次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1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及查询财产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基于以上执行状况,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实现债权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10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