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1民初1256号
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西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科长。
被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计1542元,由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康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