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