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03执字第1153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市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南大郭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大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5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