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2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京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邢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调解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路银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