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506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盈福高科技厂房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02370。
法定代表人:高允逵。
被告:深圳市智联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盈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11180E。
法定代表人:高允彬。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上列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897.62元(原告均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922.62元,由原告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曾 桂 胜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