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57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757号
原告: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轻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6元,减半收取5653元,由原告徐州
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