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皓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94号
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峰景小区D区商业楼1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
被申请人:江苏皓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光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皓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25106.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皓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25106.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