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056号
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峰景小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龙,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4),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4)。
财产保全费2770元,申请人申请人徐州市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雪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