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2956615Q,住所地徐州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崇国。
***与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4748.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7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州国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