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曲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48号 申请人: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6596号E座东配楼1-2层/南楼40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6UY8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天博路15号曲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81MB2708213G。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房产、车辆)。申请人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