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2938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四十四层440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6CL3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2022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事故车辆所有人***已经赔偿原告替代交通工具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 判 员 苏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珊莎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