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827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四十四层440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6CL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建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  春  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