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531号之二 原告:李昉舟,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李昉舟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公司)、第三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海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昉舟,被告福建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源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昉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赔偿私自贩卖李昉舟全新材料的钱款(按材料市场价值计算)320万元;2、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支付挪用李昉舟模板、小五金的费用(按市场价值计算)30万元;3、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至本案完结之日的材料占用费(材料市场价值为35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福建建工公司与源昌公司是合作伙伴,二者是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工程的总承包方,李昉舟是二者下属的脚手架施工班组。项目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该工程的模板施工单位是中铁海峡公司。由于福建建工公司是国企,因此中铁海峡公司是经过福建建工公司正规招投标程序承接到模板施工的分包。由于模板项目的特殊性,模板项目分为施工材料以及人工。模板的施工材料属于生产工具,施工完成后需要拆除返还给材料所有者,所有的材料均可以循环使用,一套材料可以施工多个工地,这个工地用完后再给下个工地使用。因此模板施工的材料可以是自己购买,可以是租的(有专门租赁这些材料的公司),更可以是借的。而人工就是召集工人施工。李昉舟与源昌公司、中铁海峡公司均是厦门的企业,彼此熟悉。加上李昉舟施工的部分恰好是与模板施工相互配合的,很多时候需要交叉作业。刚好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与李昉舟三方手里都有一批模板施工材料,于是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就召集李昉舟进行商谈,三方同意提供模板施工材料给中铁海峡公司进行模板施工,施工结束后由三方各自拿回自己的模板材料。李昉舟在同意与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一同提供模板施工材料给中铁海峡公司进行模板施工以后,便从自己仓库运输了一批模板材料进入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的工地,把该批材料交与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同时源昌公司也从厦门拉了一批模板施工材料进入工地,福建建工公司也从附近采购了一批模板材料。三方的材料均是供给中铁海峡公司进行模板施工。施工一直进行到2019年春节。由于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对项目的掌控权发生了变化,福建建工公司全面接手项目的施工管理,因此指派了项目总负责***、***来到工地。这二人来到工地后,开始给各个班组谈话,要求每个班组给予回扣,不给的班组就要被清退,换上他们自己的班组进来施工。李昉舟拒绝支付回扣费用,因此被清退。同样被清退的还有模板(中铁海峡公司)、钢筋、泥水班组。李昉舟由于势单力孤,只能同意退场,退场前找到了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进行现场材料的清算。李昉舟先与福建建工公司单独签署一份李昉舟材料的清算单,源昌公司负责人***在上面签字。而后,福建建工公司又召集源昌公司与李昉舟进行三方的材料清点,形成了一份三方签字材料归属清单,上面详细写明了归属于李昉舟与源昌公司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三方清算代表均有在上面签字。然后李昉舟又单独找了福建建工公司要求清点李昉舟存放在工地上的另外一批旧模板以及小五金等材料,因为李昉舟的这些材料已经被福建建工公司挪用。在李昉舟的一再坚持下,李昉舟单独与福建建工公司签署了一份李昉舟的旧模板小五金清点单,这份清单对福建建工公司挪用李昉舟的材料事实进行了说明。福建建工公司在该份清点单上写明同意支付李昉舟被挪用材料的费用。完成了这些流程以后,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就把属于自己的模板材料运走了,却单单扣留了李昉舟的材料。这个时候,***、***找到李昉舟,向李昉舟索贿50万元,不然不让李昉舟运走自己的模板材料。李昉舟当然不同意,于是这两人找了当地的黑恶势力把李昉舟殴打了一顿,并且把李昉舟赶出工地。这两人代表福建建工公司侵占属于李昉舟的模板材料,并且在李昉舟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李昉舟的模板材料偷偷变卖。由***公司与福建建工公司是合伙人关系,因此上述行为均可认为是二者共同行为,源昌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李昉舟全新材料被私自贩卖的费用,旧材料、小五金被挪用的费用以及全部材料的占用费。故李昉舟提出如上诉请。 福建建工公司辩称: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即茶旅小镇项目由福建建工公司承建施工。2018年11月30日,福建建工公司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中铁海峡公司承包茶旅小镇项目的模板分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150天,计划于2019年4月30日完工。李昉舟是中铁海峡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铁海峡公司施工组织不当,进度严重滞后,福建建工公司项目部多次督促要求整改均无改善,且在该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多次发生农民工讨薪闹薪及中铁海峡公司的材料供应商到项目部催讨材料款等事件,影响极其恶劣。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福建建工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中铁海峡公司发送《关于中国茶旅小镇(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模板工程分包工程清算退场事宜的函》,要求其退场及结算,中铁海峡公司代理人李昉舟签收函件。2019年4月24日,李昉舟及陈**代表中铁海峡公司与福建建工公司进行现场模板的清点并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李昉舟要求福建建工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李昉舟是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模板分包合同的相对人,无权依据合同要求福建建工公司赔偿损失。《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福建建工公司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李昉舟只是作为中铁海峡公司的代理人与福建建工公司对现场模板材料进行清点并签订《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因此,中铁海峡公司才是《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是合同项下模板等材料的权利及义务承担者。相关权利义务与代理人李昉舟无关,李昉舟要求福建建工公司赔偿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二、李昉舟不是案涉材料的所有权人,无权要求福建建工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中铁海峡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模板),负责提供案涉模板、方钢、方木、止水螺杆、步步紧等材料,自行负责本分项工程乙供材料的购置及租赁。因此,提供材料用于施工正是《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中铁海峡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之一。《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仅是李昉舟作为中铁海峡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中铁海峡公司进行签订的,材料的实际权利人是中铁海峡公司,李昉舟不是案涉材料的所有权人。因此,本案中李昉舟所指向的材料所有权归属中铁海峡公司,而非李昉舟,李昉舟无权要求赔偿损失。三、福建建工公司系依据合同合法使用案涉材料,并未侵害他人权益。福建建工公司系依据模板分包合同合法使用案涉材料,不存在无权占有,并未侵害他人权利。李昉舟无权要求福建建工公司赔偿损失。四、本案属于李昉舟重复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李昉舟早在2019年8月份就就本案事由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李昉舟不是适格原告为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以李昉舟所主张的讼争材料是属于福建建工公司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的《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福建建工公司委托中铁海峡公司施工的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的模板,并确认交给中铁海峡公司使用,该案应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为理由驳回上诉。在本案中,李昉舟属于就同一事由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李昉舟既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案涉材料的所有权人,福建建工公司系依据合同合法使用材料。因此李昉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李昉舟的诉讼请求。 源昌公司辩称:一、李昉舟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是“侵权责任纠纷”,实质是“物权保护纠纷”。针对前述事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书,李昉舟的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予以受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只是包括了监护人责任、用工者责任等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情形,没有涵盖所有的侵犯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侵权情形,对于前述情形应分别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案由进行审理。根据李昉舟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起诉的请求权基础实质是“物权保护纠纷”。2、针对李昉舟起诉针对的案涉建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2020)闽01民终4760号民事裁定书。李昉舟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是相同的,但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不应予以受理。二、李昉舟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不是适格原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故李昉舟要证明其系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理应提供采购合同、运货清单、收货清单等相关证据,但李昉舟至今没有提供,仅以《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无法证明其系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的事实。2、李昉舟在本案提交的所有证据都经过(2020)闽01民终4760号案件审理,没有新的证据,更没有证据足以推翻(2020)闽01民终476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根据前述裁定书查明认定:李昉舟系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通讯联系人,陈**系中铁海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该二人均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名确认,该清点情况汇总表虽载明为“李昉舟班组”,实际应为中铁海峡公司的相应现场清点情况汇总表,李昉舟应系履行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授权而签名确认。三、李昉舟的起诉以及举证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李昉舟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理应证明其所有的财产被谁占有,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金额是多少。对此,李昉舟述称案涉建材被***、***占有并偷偷变卖,暂不论该主张是否属实以及***、***的占有行为是否基于职务行为归属于福建建工公司,但足以证***公司没有占有案涉建材。2、根据李昉舟的陈述,案涉建材系其提供给中铁海峡公司使用。暂不论李昉舟与中铁海峡公司之间是买卖、租赁、借用何种法律关系,但足以说明中铁海峡公司将李昉舟提供的案涉建材用于案涉项目是有权占有,福建建工公司基于与中铁海峡公司之间《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包工包料”的约定有权间接占有,各方均应依据各自的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各自的权益。3、目前在案没有关于中铁海峡公司与福建建工公司关于退场后案涉建材如何处理、结算的证据,无法确定中铁海峡公司或者李昉舟是否有实际损失发生。并且,李昉舟对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320万、30万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源昌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案涉项目。就案涉“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源昌公司与福建建工公司确实曾有合作意向,但没有正式合作并签订相关协议,且福建建工公司在中标后不久就以“工期紧、政治任务重”为由拒绝与源昌公司进行合作。故个别人冒用源昌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施工没有源昌公司的授权,其行为效果不能归属***公司。综上,李昉舟的全部诉求已经经过生效裁定书查明认定,其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中铁海峡公司陈述称:1、李昉舟是与福建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班组,他不是中铁海峡公司员工。2、李昉舟和源昌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模板材料给中铁海峡公司施工,中铁海峡公司所使用的施工材均是由福建建工公司提供。但中铁海峡公司可以证明,福建建工公司提供给中铁海峡公司进行生产施工的材料是向上述两单位所借。3、中铁海峡公司没有接收过李昉舟和源昌公司所运进至工地现场的任何材料。所有生产材料接收方是福建建工公司。有关模板施工材料的相关文件(例如磅单,材料租赁协议),李昉舟和源昌公司均是提供给福建建工公司。4、在模板施工中,所有模板材料均是福建建工公司直接管理,中铁海峡公司使用任何材料都需经过福建建工公司批准并由其派人交付,中铁海峡公司没有自主使用生产材料的权限。在施工结束后,福建建工公司随即回收了施工所使用的模板材料,并且自行处置。自始至终中铁海峡公司所有的施工生产材料均是福建建工公司所掌控。5、关于中铁海峡公司委托李昉舟作为联系人一事。中铁海峡公司是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获取的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模板分项施工。签合同的对象必须是中铁海峡公司,其委托任何人均不影响合同的签署。而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委托李昉舟作为代表,是因为福建建工公司临时通知11月30日须完成合同签署,中铁海峡公司现场负责人没在,临时委托可信任的李昉舟帮忙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后期应福建建工公司要求补充的,中铁海峡公司是一并把授权委托书和解除授权委托书交到福建建工公司手上。特别需要提到,这种临时帮忙签署合同的情形,福建建工公司也发生过,其与工地上多个班组签署的合同,均是临时委托黄水境代为签字,而黄水境并不是福建建工公司员工。6、关于陈**曾经帮助李昉舟进行其材料清点的事宜,完全是因为李昉舟和陈**的个人友谊,陈**不是中铁海峡公司指派去进行清点的,中铁海峡公司不知道这件事情。7、因为模板施工的材料相当于施工工具,讲的形象点类似于锯子、电钻这种,使用完后随即收回,下次可以继续使用。福建建工公司愿意提供模板给中铁海峡公司使用,中铁海峡公司也在施工价格上给予福建建工公司极大的优惠,远低于市场价格。使用福建建工公司提供的施工材料跟合同规定的包工包料并不违背。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的生产材料,中铁海峡公司都可以使用,甚至中铁海峡公司可以去租借这些生产材料用来施工。这都是符合合同要求的。8、中铁海峡公司工程量的结算与李昉舟材料物权的结算是不同的,由中铁海峡公司以***、***为代表的结算小组负责,中铁海峡公司结算从没有涉及生产材料。福建建工公司把模板材料与工程量结算故意混淆是错误的。这有可能使中铁海峡公司蒙受损失,中铁海峡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已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建工公司系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2018年10月21日,中铁海峡公司向福建建工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中铁海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谨代表本公司委托李昉舟为我公司代理人,负责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模板分项工程的事宜,并授予代理人如下权利:一、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补充协议;二、以委托人名义与贵单位办理计量、计价、结算、领取签认往来书面材料文件;三、本代理人无转委托权。2018年11月30日,福建建工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甲方)与中铁海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的模板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会展中心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记录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所包含的模板分项工程。承包方式:实施包工、包料(模板)、包施工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承包方式。即甲方除提供材料垂直运输机械、每层的转运平台、各楼层水电接口、钢管架、扣件外,其余周转材料、机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包括但不限于模板、方钢、**、PVC套管、山形卡、步步紧、普通对拉螺栓(含普通螺栓及止水螺栓的螺帽、套管、垫片)、铁钉、铁丝、粘胶带、双面胶、海绵条、脱模剂、木工施工机具、末级箱、末级箱外电缆、夜间照明灯具、安全帽、安全带、雨具等)。工作内容:图纸范围内所有模板及预制构件模板的制作、刨光、安装、清理、补缝、刷脱模剂及拆除、运输;自行负责本分项工程乙供材料的购置及租赁(但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进场材料需报甲方验收);等等。承包单价:工程量按模板与砼接触的面积以平方米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为95元/平方米(包括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增加超高、超厚支撑费用。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单价中已考虑人工费、风险费、材料价格变化、市场波动等因素,均不予调整,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含周转材)等。合同总造价暂定为2850万元。乙方现场负责人为陈**。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乙方确认联系人为李昉舟。合同还就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李昉舟以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落款处签字。 2018年11月,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昉舟(乙方)签订一份《钢管架工程经营责任制协议书》,约定:鉴于总承包人福建建工公司与甲方已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同意将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会展中心的钢管架分项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协议约定了承包范围、方式等内容。 2019年1月10日、1月28日,福建建工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分别向中铁海峡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665000元、1020000元。2019年1月30日,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昉舟转账付款148492.97元。 2019年3月7日,福建建工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向中铁海峡公司出具一份《关于中国茶旅小镇(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模板工程分包工程清算退场事宜的函》,称在上述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中铁海峡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工人讨薪及材料供应商到项目部索要材料款事件,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干扰社会治安秩序;现场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施工人员不足,组织不当,经多次督促均无法改善,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后续工作安排,决定对中铁海峡公司进行结算退场,要求其安排项目负责人结算对接并处理退场事宜。 2019年4月23日、4月24日,中铁海峡公司员工陈**以及李昉舟、福建建工公司员工**、***、***分别在一份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载有《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两份表示。其中,《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载明:方钢已安装数量235.640吨,连接处5%重复数量11.782吨,现场剩余数量10吨,三方清点数量257.422吨,申报数量288.650吨;方木已安装数量43007米,连接处5%重复数量2150.3495米,现场剩余数量1000米,三方清点数量46157.350米,申报数量51476米;模板已安装数量26481.92平米,连接处5%重复数量0,现场剩余数量2800平米,三方清点数量29281.916平米,申报数量34729.32平米。备注:1、本汇总表依据源昌公司提供的磅单原件、租赁对账清单及双方人员现场共同清点的基础上汇总编制;2、以上各项材料清点按无损耗状态下工程量计入,未考虑施工工艺、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损耗,请我司清算组考虑现场损耗率;3、以上三列原始明细数据供公司参考,最终结算数量请公司清算小组审定。该汇总表落款源昌公司签字栏有***等人签字。 李昉舟持有一份情况说明,载明:一、李昉舟班组地下室拆模范围说明如下:1.C区外墙:C1区外墙内侧未拆模,其余C区外墙内外侧模板都已拆除。2.C区内墙:人防剪力墙模板全部拆除。3.C区柱:C1区及“38-44轴/M-N轴”区域柱模未拆模,其余C区柱模都已拆除。4.C区梁侧:C1区及“38-44轴/M-N轴”区域***未拆模,其余C区***都已拆除。5.集水井、电梯坑:地下室范围内底坑:地下室范围内底坑模板均已拆除0616.6平方米。二、李昉舟班组小五金数量:1.经现场实际情况测算,李昉舟清单上止水螺杆总量21000条,安装数量约14050条,剩余数量约有6950条,剩余部分已被现场木工班组挪用。2.步步紧(大勾)3000个,步步紧(小勾)3000个。特别说明:1、上述拆除的模板材料及剩余的止水螺杆已被现场**生木工班组使用,模板材料及止水螺杆建议从**生班组进度中扣除;2、上述拆除的模板拆模工程量已计算过,后续C区木工**生班组不得重复计算此部分拆模的工程量。**、***、***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签字确认“范围属实”。 2019年8月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昉舟与被告福建建工公司、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李昉舟诉请判令福建建工公司归还李昉舟全新的方钢257.422吨、方木46157.35米、模板28291.916平方米,价值大概350万元,并判令福建建工公司向李昉舟就霸占李昉舟材料一事正式道歉。该案审理中,李昉舟在接受该院调查时陈述: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我与中铁海峡公司是合作关系,我提供材料给中铁海峡公司,《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指定我为联系人是因为我当时刚好在武夷山,这个合同是后来补签的,我已经将我的材料拉到工地去,因此中铁海峡公司顺便叫我签订合同,我仅仅只是代表中铁海峡公司签了合同,我供货与做联系人是两回事……清点情况汇总上的李昉舟班组就我一个人,由于我当时没有在武夷山就拜托陈**帮我过去盘点。中铁海峡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函,称前述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的材料均属于李昉舟所有,李昉舟与福建建工公司之间因材料问题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2020年5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02民初12199号民事裁定,以李昉舟并非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本案纠纷依照《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之约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为由,驳回李昉舟的起诉。 李昉舟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中,李昉舟陈述称,其要求返还的方钢方木等材料最终都是给中铁海峡公司使用。中铁海峡公司陈述称其与李昉舟没有任何关系。2020年9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民终4760号民事裁定,认定:李昉舟、陈**在清点汇总表上共同签字不足以证明李昉舟是作为讼争材料所有权人签署;福建建工公司依据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的《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占有使用讼争材料,该合同相对人为中铁海峡公司,现无证据证明三方已经就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在此情况下,不论李昉舟与中铁海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李昉舟均不是案涉合同相对方,不能脱离基础合同直接向福建建工公司主张返还权利。该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9月18日,李昉舟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李昉舟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全新材料包括方钢257.422吨、方木46157.350米、模板29281.916平方米,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材料包括旧模板10616.6平方米、止水螺杆21000米、步步紧(大勾)3000个、步步紧(小勾)3000个。李昉舟主张其系将上述施工材料借给福建建工公司使用,其与福建建工公司就上述材料系借用关系。中铁海峡公司同意李昉舟的上述意见,同意上述材料的相关权利由李昉舟行使。福建建工公司、中铁海峡公司确认中铁海峡公司已退场,但双方尚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首先,李昉舟主张其系案涉施工材料即方钢、方木、模板、止水螺杆、步步紧的所有权人,其将上述材料借给福建建工公司使用,并以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2199号案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4760号案件的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关于本案系重复起诉等相关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中铁海峡公司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模板、方钢等施工材料、机具均由中铁海峡公司自备。李昉舟以中铁海峡公司代理人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字,显然知悉上述合同内容。从2018年10月21日《授权委托书》《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内容来看,中铁海峡公司系《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李昉舟系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讯联系人,陈**系中铁海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故李昉舟、陈**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字,并不足以证明李昉舟系以所有权人的个人名义签字并得到福建建工公司的认可。李昉舟主张其与福建建工公司就案涉施工材料存在借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铁海峡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1月30日解除对李昉舟的授权委托,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相关解除委托手续送达给福建建工公司,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铁海峡公司主张陈**系以个人名义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字,但未举证证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案涉施工材料系用于案涉工程的模板工程项目,福建建工公司员工及李昉舟、陈**等人对案涉施工材料的清点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未超出《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理应依据该合同进行处理。无论李昉舟与中铁海峡公司就案涉施工材料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福建建工公司而言,李昉舟并非《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因此,李昉舟脱离基础合同即《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迳行以案涉施工材料所有权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福建建工公司、源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属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昉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