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2199号 原告:李昉舟,男,汉族,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公司职员。 原告李昉舟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集团”)、第三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海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昉舟、被告福建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昉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全新的方钢257.422吨、方木46157.35米、模板28291.916平方米,价值大概350万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就霸占原告材料一事正式道歉。 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一批材料,供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工地使用,该工地总承包方是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总承包方还有一个合作伙伴是厦门源昌城建集团。今年春节过后,由于被告不想与原告合作,本人也同意取消合作。因此成立清算组清点原告在工地上的材料数量,数量清点清楚以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以及本人三方都在材料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了本人在工地上的材料数量。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归还原告材料,原告带着材料离开工地。但是原告再三催促被告现场人员归还材料,被告多次推诿,时间一拖两个月了,材料仍未归还。原告认为中铁海峡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辩称,1.本案应先进行仲裁程序。2.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知道原告新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3.原告不是案涉材料的所有权人,应该是中铁海峡公司,因为被告是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的模板分包合同。清算表是原告以中铁海峡代理人名义结算的,按照该清算表应该是中铁海峡公司,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原告仅是中铁海峡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提起诉讼。4.关于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问题,被告的合同是与第三人签订的,清点情况汇总表是被告和第三人作出的结算,第三人是包工包料,清点汇总表中的安装材料应当根据合同计入工程量计算成工程款,不存在返还问题。剩余的材料在签订完清点汇总表后就有义务退场,被告没有义务保管,材料的灭失风险由第三人承担。被告依据模板分包合同向第三人支付了1685000元的工程款,该部分应当在与第三人的结算款中扣除。因为第三人在模板分包工程合同履行中向十家模板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并结算,但拒绝支付材料款共计2094603元,导致十家供货商向被告追偿,被告为了平息社会矛盾,向十家供货商垫付了1466603元。因此,第三人欠付十家供货商的款项2094603元应当在与被告和第三人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述称,1.李昉舟本身是福建建工集团所属的班组,有与福建建工集团签订脚手架施工合同,李昉舟一直是独立的施工单位,因此李昉舟班组只能指代李昉舟个人。同时福建建工集团非常清楚该批材料属于李昉舟个人,当时清算也根本没有要把材料所有权归属我司的想法,是后来李昉舟与福建建工集团的矛盾,才致使福建建工集团萌生了要把我司牵扯进去的想法。因此材料单上才出现证实材料属于李昉舟所有,而后却在法庭上提出材料是属于我司前后矛盾的说法。 2.我司在2019年2月1号就向福建建工集团提交了解除李昉舟作为我司联系人,改任我司员工**为我司联系人,并且**负责接下去我司工程量的清算工作。从2019年正月初八开始,**就常驻工地与福建建工集团进行清算,同时在现场的还有我司派出的清算小组。福建建工集团提出我司不派代表进行清算完全是撒谎。2019年5月21日,福建建工集团邀请我司与其他第三方材料商至福建建工集团总部进行协商,有一份重要的文件,是**代表我司进行签署,可以证实我司的清算代表一直是**。从2月份到5月份这段时间,在我司清算代表一直在现场的情况下,假如该批材料真的属于我司所有,福建建工集团如何能背着我司的清算代表私底下把我司的材料清算给李昉舟个人。所以只能证明该批材料属于李昉舟个人。 3.我司无法与李昉舟一同完成清算,我司与福建建工集团进行的清算已经快一年半了,我司工程量清晰无误,严格按照合同结算应该早就完结。但是福建建工集团各种推诿刁难,至今尚有一百余万元工程款未与我司结清。李昉舟班组的材料复杂,从大件的方钢、木方、模板到小件的螺杆、电锯、钉枪等等,有全新的,有旧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本身材料这块就是李昉舟个人与福建建工集团的纠纷,他们有且只有单独清算的可能。 4.关于我司委托李昉舟作为我司联系人一事,我司是通过正规招投标获取的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模板分项施工。已经走完了所有的程序,签合同只不过是顺理成章的事。由于签合同的日期是2018年11月30日下午,正值周五,我司是有双休日的,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已经回厦门了。福建建工集团又要求必须周五下午签署完毕,周末要带回福州。因此我司才请求当时在现场又与我司关系良好的李昉舟代为签字。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庭审内容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李昉舟现持有《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一张,该表载明:1.方钢:已安装数量235.640吨,连接处5%重复数量11.782吨,现场剩余数量10.000吨,三方清点数量257.422吨,申报数量288.650吨;2.方木:已安装数量43007米,连接处5%重复数量2150.3495米,现场剩余数量1000米,三方清点数量46157.350米,申报数量51476米;3.模板:已安装数量26481.92平方米,连接处5%重复数量0.00平方米,现场剩余数量2800.00平方米,三方清点数量29281.916平方米,申报数量34729.32平方米。备注为:本汇总表依据厦门城建源昌集团公司提供的磅单原件,租赁对账清单及双方人员现场共同清点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以上各项材料清单按无损耗状态下工程量计入,未考虑施工工艺、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损耗,请我司清算组考虑现场损耗率;以上三列原始明细数据供公司参考,最终结算数量请公司清算小组审定。该表下方“李昉舟班组”处的签名为陈**、李昉舟,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名。 另查,2018年10月21日,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向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武夷山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第三人委托李昉舟为代理人,负责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模板分项工程的事宜,权限如下:1.以第三人名义订立合同、补充协议;2.以第三人名义与贵单位办理计量、计价、结算、领取签认往来书面材料文件;3.无转委托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福建建工集团和第三人中铁海峡公司签订《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LXZ-FB009)一份,约定被告同意将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的模板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第三人的现场负责人为陈**;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第三人确认的通讯联系人为李昉舟。原告李昉舟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名。 2019年3月7日,福建建工集团武夷山分公司向第三人作出《关于中国茶旅小镇(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模板工程分包工程清算退场事宜的函》,称在上述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现场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工人讨薪及材料供应商到项目部索要材料款事件,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干扰社会治安秩序;现场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施工人员不足,组织不当,经多次督促均无改善,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后续工作安排,决定对第三人进行结算退场,要求其安排项目负责人结算对接并处理退场事宜。 再查,一、2018年11月,原告李昉舟和案外人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架工程经营责任制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总承包人福建建工集团与该案外人已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案外人同意将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会展中心的钢管架分项工程委托原告施工。 二、第三人出具说明函一份称,1.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的材料均属于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间的因材料问题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2.其仅授权原告在合同上签字的权利,也早已收回了该项权利,第三人的其他一切运作都和原告无关;3.原告、第三人和被告是分开进行清算的,其清算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方才成立。 本院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原物而形成的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中载明的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但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案涉建材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即除了《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外,原告并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根据《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来看,原告系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和通讯联系人,陈**系第三人的现场负责人,该二人均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名确认,该清点情况汇总表虽载明为“李昉舟班组”,实际应为第三人的相应现场清点情况汇总表,原告应系履行第三人的委托授权而签名确认。第三人述称其已更换委托代理人并通知被告,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并不认可,本院对该述称内容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并非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且本案纠纷依照《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之约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故原告之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昉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培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