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4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昉舟,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泰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昉舟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集团)、原审第三人中铁海峡(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海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2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昉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3.本案诉讼费由福建建工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模板项目不了解,模板项目材料跟施工是分开的。合同中包工包料的意思是施工方提供施工工具、人工,施工结束所有的模板材料归施工方。模板的施工材料可以是租借的,也可以是自有,待工程完成后,材料拆下后要归还材料所有权人的。福建建工集团提交的模板施工分包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是福建建工集团与中铁海峡公司的施工合同,不涉及模板材料。源昌集团情况类似,模板项目完工后,福建建工集团返还了源昌集团的材料,**占了李昉舟的材料。李昉舟提交的与福建建工集团签署的《李昉舟班组现场模板方钢方木清点汇总表》,明确说明材料是属于李昉舟所有。福建建工集团坚持涉案建材所有权属于中铁海峡公司,但是中铁海峡公司出具说明函说明该批材料不属于其所有,且在庭审上也证明了该批材料是属于李昉舟所有。福建建工集团在庭上已经承认了霸占了这批建材。李昉舟提交的与福建建工集团签署的《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清楚的写明涉案建材所有权人是李昉舟。中铁海峡公司有自己的清算代表,且从2019年的2月份到5月份都有一个清算团队与福建建工集团进行清算,期间所有涉及中铁海峡公司的文件都是由其清算代表签字,李昉舟怎么可能在中铁海峡公司清算代表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私下与福建建工集团清算中铁海峡公司的建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福建建工集团坚持李昉舟就是中铁海峡公司的说法,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违背事实与法律。李昉舟是福建建工集团的班组,李昉舟与福建建工集团有签署钢管架施工协议,李昉舟一直是独立的班组在该项目进行施工。一审裁定李昉舟班组指代中铁海峡公司,违背事实与法律。李昉舟与中铁海峡公司毫无关系。武夷建筑服务公司是福建建工集团的劳务公司,2019年12月27日之前福建建工集团是其控股股东。当时现场清点要求至少两个人签字,庭审上已承认,李昉舟只是邀请在现场的陈**帮忙清点,做证明。同时涉案建材也是中铁海峡公司使用,陈**更清楚现场情况。李昉舟还有另外一份与福建建工集团的建筑材料清点单,没有陈**签字,但有在现场帮忙清点的其他人的签名。福建建工集团当庭提交的是伪证。李昉舟在该诉讼案件中受到了庭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刁难,从立案审理期间多次拖延,李昉舟多次从厦门往返福州,开庭询问多次变更时间,庭审上多次拒绝李昉舟的发言及提交的证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福建建工集团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福建建工集团、中铁海峡公司已提交双方约定进行仲裁的模板及施工合同,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法院应驳回起诉。李昉舟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本案不属于非法占有,李昉舟只是作为模板分包商的授权人进行合同签订与清点,本案的实际权利人并不是李昉舟,李昉舟无权提起诉讼。本案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应先依据合同进行结算才能确定最终债权与债务关系,李昉舟的请求是跳过结算而主张权利,因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 中铁海峡公司述称,李昉舟与中铁海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提供的材料是关于李昉舟个人,与中铁海峡公司没有关联。李昉舟不能把其关于自己的材料归为中铁海峡公司与建工集团之间。 李昉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建建工集团归还李昉舟全新的方钢257.422吨、方木46157.35米、模板28291.916平方米,价值大概350万元;2.判令福建建工集团给李昉舟就霸占李昉舟材料一事正式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昉舟持有《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一张,该表载明:1.方钢:已安装数量235.640吨,连接处5%重复数量11.782吨,现场剩余数量10.000吨,三方清点数量257.422吨,申报数量288.650吨;2.方木:已安装数量43007米,连接处5%重复数量2150.3495米,现场剩余数量1000米,三方清点数量46157.350米,申报数量51476米;3.模板:已安装数量26481.92平方米,连接处5%重复数量0.00平方米,现场剩余数量2800.00平方米,三方清点数量29281.916平方米,申报数量34729.32平方米。备注为:本汇总表依据厦门城建源昌集团公司提供的磅单原件,租赁对账清单及双方人员现场共同清点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以上各项材料清单按无损耗状态下工程量计入,未考虑施工工艺、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损耗,请我司清算组考虑现场损耗率;以上三列原始明细数据供公司参考,最终结算数量请公司清算小组审定。该表下方“李昉舟班组”处的签名为陈**、李昉舟,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名。 另查,2018年10月21日,中铁海峡公司向福建建工集团武夷山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中铁海峡公司委托李昉舟为代理人,负责武夷山茶旅小镇会展中心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模板分项工程的事宜,权限如下:1.以中铁海峡公司名义订立合同、补充协议;2.以中铁海峡公司名义与贵单位办理计量、计价、结算、领取签认往来书面材料文件;3.无转委托权。 2018年11月30日,福建建工集团和中铁海峡公司签订《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LXZ-FB009)一份,约定福建建工集团同意将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的模板工程委托中铁海峡公司施工;中铁海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为陈**;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中铁海峡公司确认的通讯联系人为李昉舟。李昉舟作为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名。 2019年3月7日,福建建工集团武夷山分公司向中铁海峡公司作出《关于中国茶旅小镇(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模板工程分包工程清算退场事宜的函》,称在上述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中铁海峡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工人讨薪及材料供应商到项目部索要材料款事件,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干扰社会治安秩序;现场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施工人员不足,组织不当,经多次督促均无改善,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后续工作安排,决定对中铁海峡公司进行结算退场,要求其安排项目负责人结算对接并处理退场事宜。 再查,一、2018年11月,李昉舟和案外人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架工程经营责任制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总承包人福建建工集团与该案外人已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案外人同意将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会展中心的钢管架分项工程委托李昉舟施工。 二、中铁海峡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称,1.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的材料均属于李昉舟所有,李昉舟、福建建工集团之间的因材料问题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2.其仅授权李昉舟在合同上签字的权利,也早已收回了该项权利,中铁海峡公司的其他一切运作都和李昉舟无关;3.李昉舟、中铁海峡公司和福建建工集团是分开进行清算的,其清算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方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原物而形成的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昉舟主张其系《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中载明的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但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昉舟和福建建工集团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李昉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福建建工集团之间就案涉建材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即除了《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外,李昉舟并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根据《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来看,李昉舟系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通讯联系人,陈**系中铁海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该二人均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签名确认,该清点情况汇总表虽载明为“李昉舟班组”,实际应为中铁海峡公司的相应现场清点情况汇总表,李昉舟应系履行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授权而签名确认。中铁海峡公司述称其已更换委托代理人并通知福建建工集团,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福建建工集团对此并不认可,一审法院对该述称内容亦不予采纳。综上,李昉舟并非案涉建材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且本案纠纷依照《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之约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故李昉舟之起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昉舟的起诉。 二审中,李昉舟提交:李昉舟与福建建工集团另外材料清单,证明福建建工集团说法是完全矛盾的,不符合常理。福建建工集团认为李昉舟没有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明对象有异议。中铁海峡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但施工范围予以确定,清算数量可能有多一些,但大体应该属实。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昉舟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且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昉舟依据《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主张其系讼争方钢等材料的所有权人,并据此主张福建建工集团应向其返还讼争材料,但其在诉讼过程中确认,其所主张的讼争材料是属于福建建工集团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的《模板工程施工分合同》中约定的福建建工集团委托中铁海峡公司施工的中国茶旅小镇(武夷山)一期工程会展中心项目的模板,亦确认讼争材料是交由中铁海峡公司使用。李昉舟关于汇总表中讼争材料数量的清点确认与中铁海峡公司无关的主张,与该汇总表中“请我司清算组考虑现场损耗率、以上三列原始明细数据供公司参考,最终结算数量请公司清算小组审定”等内容相悖。从《模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内容看,李昉舟系中铁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通讯联系人,中铁海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为陈**,故其二人在《李昉舟班组现场方钢方木模板清点情况汇总表》上共同签字,不足以证明李昉舟是作为讼争材料所有权人签署。福建建工集团依据与中铁海峡公司签订的《模板工程施工分合同》占有使用讼争材料,该合同相对人为中铁海峡公司,现无证据证明三方已经就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在此情况下,不论李昉舟与中铁海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李昉舟均不是案涉合同相对方,不能脱离基础合同直接向福建建工集团主张返还权利。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昉舟的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李昉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林 舒